本期主要内容包括军工保密资质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在适合范围、资质等级、主管部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方面的区别。
一、适合范围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承担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以下简称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定资格。
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涉密集成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展开剩余90%二、资质等级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承包单位分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三、主管部门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军工一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实施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同级或者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军工保密资质受理、审查等工作。国家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军工保密资质现场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专家入库审查、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申请条件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1.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5)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1)保密制度完善;
(2)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3)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军工保密资质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1.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2)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制度完善;
(3)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3.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2)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5.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6.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申请军工一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提出申请;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5)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等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5)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6)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7)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8)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9)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申请流程不同(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来源:北京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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